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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C4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花坛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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