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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组,现德惠市******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中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岔路口镇家中饮酒后驾驶吉A7****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至驶至市区民族路八九道街之间状元阁烧烤店找其前妻,因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店内工作人员报警,梁某某被带到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移送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其静脉血提取,并送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2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梁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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