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13,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拜城县**路***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主管信贷工作副行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醉酒后驾驶新N*****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拜城镇*****其住处行驶至双拥路顺康利达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到案经过、《涉嫌人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梁**被查获酒后驾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其驾车照片、酒精测试仪吹气照片,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梁**醉酒后被查获、抽取血样、被扣押车辆、驾照经过。
(2)《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检照片,证明经现场检测梁**尿检为阴性。
(3)梁**户籍证明、常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齐全,醉驾被查获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县农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汇报材料、内部对梁**酒驾问题处理处罚通报、负责贷款项目融资清单、梁**包联贫困户情况表,证明: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平时表现良好、服务当地经济支持贷款作出较大贡献,业务精通、案发当晚醉酒原因,以及目前负责当地企业贷款项目情况。
(5)**县**煤焦化有限公司感谢信、情况说明,新疆电视台经济民生频道对**县农业银行梁**组织化解众泰煤焦化到期贷款时间专访记录片《延期还贷,解企业燃眉之急》的视频截图5份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今年8月疫情期间,梁**留守单位为企业解决贷款展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被采访报道经过。
2.证人李**证言,证明梁**喝酒后被其开车送回家的时间、地点经过。
3.被不起诉人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梁**喝酒的时间、地点和酒后驾车的时间、原因等,本人认罪认罚。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86mg/100ml。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醉酒驾车时间为8月疫情刚解封的时候,案发当时为凌晨0时许该时间段内行人、车辆相比其他时期更为稀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较小;3.案发当晚其晚饭时喝酒,被同事送回家中后,在下楼扔垃圾时想到需要处理的紧急事项,情急下驾车到单位,准备处理工作并住在单位准备第二天早上的出差事宜,主观恶性小,被查获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各诉讼工作;4.日常工作、行为表现一贯良好,无不良记录,银行业务精湛,工作业绩突出,服务当地企业、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目前仍承担大额企业贷款项目,属于化解企业融资风险、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岗位。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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