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某小区,现经营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时22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WD****号小型轿车由新兴县六祖镇鹅天下往住处行驶,途径县城平南路路段,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依法查获。2019年12月6日,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驾车当天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7.23mg/100 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07.23mg/100 ml,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且其具有坦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轻情节。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梁某某自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移送的光盘1张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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