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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浙G72****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区**镇**路段的大排档出发回到**镇东**村的住处。后因其发现车辆被大排档老板娘泼了汤水,遂将车交由其朋友王某某祥驾驶,回到大排档与对方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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