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粱某某酒后驾驶甘J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叠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润城家园门口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粱佛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