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423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自治县,住江源区*镇*委,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FR**68奔腾T77机动车从砟子镇*街向*街方向行驶,行至砟子镇*桥洞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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