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时26分许,梁某某醉酒驾驶粤K6****号牌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梁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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