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4,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宜春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巷**号**单元**室,现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门口前路段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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