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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时17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0白色蔚来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尚稷路由东向西行驶尚稷路草滩七路十字东边100米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现场将其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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