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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6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27分许,梁某某驾驶冀G*****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下花园区盛园街盛园小区南门口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33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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