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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0时许,梁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春融东路与聚贤街交叉路口东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84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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