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5********,侗族,初中文化,从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吴某某、陆某某等人在从江县**镇**饭店吃饭、喝酒。同日20时47分,梁某某驾驶其新买的未悬挂号牌的丰田小轿车由**饭店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0238公里100米道路处时,被从江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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