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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驾驶一辆粤EY****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松岗禅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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