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J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社区**路**小学对出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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