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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P****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路口东20米,后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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