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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6********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华亭市人,住肃省华亭市**小**号楼**,系华亭市****干部。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LL****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从华亭市统办楼南门出发,沿砚峡小区东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开源宾馆后右转进入华煤大道,并沿华煤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砚峡小区南门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2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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