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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子**路**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号牌小型轿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二路石湾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梁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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