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N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吉利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梁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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