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程某某,女,44岁,住都江堰市**镇。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沙西线方向沿永安大道往壹街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岷江枇杷园”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川A*****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4.1mg /100mL ,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程某某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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