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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程某某,女,44岁,住都江堰市**镇。

本案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沙西线方向沿永安大道往壹街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岷江枇杷园”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川A*****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4.1mg /100mL ,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程某某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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