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9的白色骏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站西大桥桥下与子牙河南路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79.1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案发现场照片。
2、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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