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机动车沿威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9.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梁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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