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皖******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欲从界首市四小到颍南,途径大桥北路供电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现场检查,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3.9mg/l00ml,民警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梁某某静脉血液送检。同年1月16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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