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3********,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其居住的舒城县**镇**小区行驶至**路**售后服务部,因**售后服务问题与该服务部员工李某某交涉并发生纠纷,李某某报警后,舒城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处警,并将涉嫌酒驾的梁某某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依法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不起诉人、舒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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