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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英杰,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3时37分左右,梁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往宽城镇太阳城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镇新兴街瀑河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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