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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太原市小店区**居委会支委**,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B的尼桑牌小型越野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火锅店门前路段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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