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舟山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浙LV****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镇**居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浙LV****小型越野客车沿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由西往东行驶,并在高亭镇长河路149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样;2.书证:驾驶证信息等;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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