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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舟山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浙LV****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镇**居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浙LV****小型越野客车沿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由西往东行驶,并在高亭镇长河路149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样;2.书证:驾驶证信息等;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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