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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9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E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涌**花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0时8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经检验,梁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5.37mg/100ml)驾驶一辆粤B7****号牌小型轿车,行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桥底路段时,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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