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YL***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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