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粤H9****小型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进横潭村路东267米(新华路153号)处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3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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