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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房。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时2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10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0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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