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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4408021973******,汉族,离婚,大专文化,现在湛江市**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横**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横**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T****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中医院往游泳棚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92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梁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法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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