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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道**号,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道**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27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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