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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1********,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2.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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