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4********,壮族,初中文化,住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9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桂L****7号普通小型客车至乐业县城40米大道被乐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检出酒精含量105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86.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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