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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号**院**排**号,职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19时30分许,梁某某在宣化区**镇**号院家中吃饭,期间饮酒。23时30分许,梁某某驾驶冀G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宣化区洋河大桥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梁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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