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张家口宣化**有限公司职工,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C****)自西向东行驶至经开区站前东大街与茶榆路交叉口西侧神威药业门前东侧路段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春,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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