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云翔小区附近一茶屋内饮酒后,驾驶甘HK****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凉州区祁连大道云翔什字时,被凉州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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