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赌博,于2012年2月2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1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3日22时30分左右,梁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从涟水县**街道**村家中出发,沿涟高路、苏235省道、盐河路,行驶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小区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明知对方报警后,梁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
经审查,本院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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