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睢宁县**镇**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37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沿睢宁县城天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魏集高速路口北侧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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