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浙******小车沿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由西往东行驶,20时45分许行驶至气象局门口路段被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带梁某某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7月11日,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mg/100ml,依《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之规定,梁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梁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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