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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唐山**工厂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区**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2****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竹安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92mg/100ml。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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