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怀来县**乡**煤场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区**街**号楼**单元**室,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中午,梁某某与于某某等人在**煤场食堂吃饭期间饮酒。晚上20时许,梁某某驾驶白色中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辽NL****)从**煤场出来准备回家,沿旧战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下花园区凤凰大街东口西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67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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