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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其母亲位于张家口市**河路**家属楼吃饭喝酒。21时许,梁某某酒后驾驶雪弗兰小型轿车(车牌号:冀AD****)从张家口市**家属楼出发,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南横街路口左转,沿工业南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钻石路路口右转,沿钻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华大街路口左转,沿盛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榆路右转,沿茶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关加油站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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