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冀村镇**村**门**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梁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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