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53分许,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C0X70白色 “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 沿兰考县红庙至仪封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耿庄村路段时,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将梁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送检梁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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