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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592号

被不起诉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岭市万昌西路360号北山小区36幢4号402室。2008年11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黄岩区环城东路(桃源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3、已完成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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