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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独自驾驶琼A8****小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的工业大厦的一家清吧和朋友王某某喝酒;次日2时许,喝酒结束后,梁某某酒后驾驶琼A8****小轿车载着王某某从工业大厦停车场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梁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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