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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5********,初中文化程度,海拉尔区**社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尔虎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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