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月28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民路与S202交口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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